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,看行政與技術分立是否宣告瓦解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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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sunglin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2:27 p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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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賠以後,就是國家認錯,國家能把錯誤的責任再追究到承辦人員身上嗎? 這不合比例原則吧。
我想正常應該不會發生的,不用無限上綱,大驚小怪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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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L-archi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2:56 pm

sunglin 寫:國賠以後,就是國家認錯,國家能把錯誤的責任再追究到承辦人員身上嗎? 這不合比例原則吧。
我想正常應該不會發生的,不用無限上綱,大驚小怪啦。

這要看機關的狀況,但依國家賠償法是可以對有疏失之公務員求償。

名  稱: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)
第 2 條
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
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。
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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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,看行政與

文章Peter Tsao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6:39 pm

llmj 寫:...建築師未於建築物工程圖簽證,且未依建築法有關規定,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,承辦員未審慎審核,竟草率核發建照與執照...

圖說未簽證核照,這個疏忽是 :( 有誇張一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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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Peter Tsao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6:48 pm

llmj 寫:…這個案子如果成立,之前東勢王朝住戶告台中縣政府一案,也可能會成立,可憐的建管同仁趕快轉行吧(憂)!…
…,所以,該名核發執照的同仁,一生都毀了。


現在談轉行還言之過早啦!如果法令有規定行政作業的規定或方法,依法行政,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風險,判決的理由還是等到詳細的文字出爐,才能更精確得理解背後的來龍去脈。
這個案子政府已經確定要向承辦人員索賠了嗎?如果已經確定是事實的話,這位公務人員真的是相當辛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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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kogiga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8:07 pm

本來行政與技術分立是主管機關創的,法律並無明文規定,
檢察官、法官不認同也莫可奈何!
所以,以前我審圖時,技術的部分就儘所能去查對,以免有事發生時,因一無關的小疏忽而負其他大責任。
院、檢有時因個案而做出對民眾有利、對主辦公務人員不利的判決,
一般老百姓大多叫好。
但是,建管制度是否應修法以符多數人利益,又能兼顧行政、技術權責區分,
該每個行為人依所合理比例負其責,老百姓多少人會關心?
建管人員,加油!
平心靜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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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Pedro Hsieh » 2009 6月 30 (週二) 8:58 pm

kogiga 寫:本來行政與技術分立是主管機關創的,法律並無明文規定

可是建築法(第34條)的修訂需要經過立法院,法院不就是要依法裁量嗎? :shock:
該不會現在司法系統執行的法律和總統令公布的法律不同吧?
最後由 Pedro Hsieh 於 2009 7月 01 (週三) 6:39 am 編輯,總共編輯了 1 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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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,看行政與

文章zhz » 2009 7月 01 (週三) 1:13 am

llmj 寫: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2009-06-29 中國時報 【許素惠/雲林報導】
...承辦人...未依 建築法 有關規定,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...

過去誰會去注意 建築法 有什麼規定?

趕快上網去查:

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,
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,方得繼續施工,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

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,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,
得隨時加以勘驗
,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,
勒令停工或修改;必要時,得強制拆除:

看樣子法官是依據 建築法 這二條規定內容作判決的?
敬天愛人建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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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、觀邸國賠案,看建築

文章artai » 2009 7月 01 (週三) 1:18 am

llmj 寫:
artai 寫:2.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、有專技資格的公務員資格者、專案及約聘僱在公家任職者,是不是其所需負之
業務就不同?專業深度也該不同?我看到的"常態"是一併混用。

只要在公部門的文書上,進行辦理業務並核章,都算是廣義的公務員,因此,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,也要負與公務員相等的責任。舉個例子來說: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,長官交辦工程發包、審查等工作,仍然要負責與公務員相等的法律責任。


我想您是誤會我的意思了,我另找時間把我的淺見寫清楚一點。
簡單言之,公職也分類別跟專長,目的就是國民希望寄托專業者執行專業公務,至於專業公務內容為何?同時也牽涉到公務責任內容為何的問題,也就是在此令人惶惶不安的癥結,則是另一個題目,在此先略。

公務人員不論是一般行政職、專技職還是約聘,雖說都是執行公務,但是公務也應有所區分,我所見的狀態是,不論當初招聘進來的專長為何,只要沾得到邊,都可以四處徵調來補缺,跟專業不太相關的業務內容則是邊做邊學,試問?如果公職人員作為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法令代行者,這樣的執法品質穩定度為何?這種執法情形能不有一天出錯?人民需要花這樣的納稅錢聘用公職人員後,讓他們學非所用?假使我今天是因為A專長進入公務體系,明天被徵調去執行B專業,還要我負責,對我是否公平?這樣的政府人力調度,還要公職人員背負法律責任,在民間企業不會有這般不及格的CEO的。

同時我也要呼籲大家冷靜,請不要動不動就把自己跟泛義族群綁在一起討論,如我們建築師、你們公務員、他們技師...等等,會容易失焦,而且不小心就淪入對立。小弟以上言論,純粹出於善意,如有逆耳之處,就請海涵吧。論興高昂的朋友請繼續,當我沒說,呵呵。 :lol:
artai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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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、觀邸國賠案,看建築

文章Guo » 2009 7月 01 (週三) 7:05 am

artai 寫:...
同時我也要呼籲大家冷靜,請不要動不動就把自己跟泛義族群綁在一起討論,如我們建築師、你們公務員、他們技師...等等,會容易失焦,而且不小心就淪入對立。小弟以上言論,純粹出於善意,如有逆耳之處,就請海涵吧。... :lol:

artai的提醒是很理智的
大環境這麼嚴峻
好建築師好公務員好技師等如果殺紅了眼
不正是中計了 自毀能量
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
Guo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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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、觀邸國賠案,看建築

文章L-archi » 2009 7月 01 (週三) 8:46 am

artai 寫:公務人員不論是一般行政職、專技職還是約聘,雖說都是執行公務,但是公務也應有所區分,我所見的狀態是,不論當初招聘進來的專長為何,只要沾得到邊,都可以四處徵調來補缺,跟專業不太相關的業務內容則是邊做邊學,試問?如果公職人員作為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法令代行者,這樣的執法品質穩定度為何?這種執法情形能不有一天出錯?人民需要花這樣的納稅錢聘用公職人員後,讓他們學非所用?假使我今天是因為A專長進入公務體系,明天被徵調去執行B專業,還要我負責,對我是否公平?這樣的政府人力調度,還要公職人員背負法律責任,在民間企業不會有這般不及格的CEO的。 :lol:

是的,老大說的狀況,在很多機關內都有發生,長官可以依業務需要調你去辦理與專長無關的業務,只要有人蓋章即可,出了事情就一堆人在那邊推來推去,這就是很多機關的常態。例如很多都市計畫單位,裡面多數為土木背景的,建管單位也有土木背景,這也是學非所用的狀況,長官認為只要有人做事即可,是否學以致用不是那麼重要了,因為在行政機關的編制土木、建築、都計等都是土木職系,都計單位、建管單位、工程單位等都是土木職系的缺。
所以,在機關內蓋第一個章的是最倒楣了,通常出事情第一個章的責任最大。
最後由 L-archi 於 2009 7月 04 (週六) 10:29 am 編輯,總共編輯了 1 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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