贊助商連結
小弟剛也仔細詳讀了技術規則,就字面上個人的解讀不知是否正確再請諸位前輩釋疑。
1.依技術規則第23條應指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區高度應受本條規定,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依
164條之規定檢討。
2.第23條第2項指依本條(第23條)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,應使鄰地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
效日照,依目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檢討,除依細部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另有規定外,
都依164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。
如上述之解讀成立,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(住宅區)建築物高度檢討不受23條之規定檢討冬至日之有效日
照。
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