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-archi 寫:剛剛P大轉寄一位前輩的解讀,再細讀文字發現
第166-1條,法規僅排除23條第1項
23條第2項並未排除
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,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。 還是要檢討。
只是166-1排除23條第一項,但是,第二項卻寫「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」,依本條這文字很尷尬,容易讓人誤以為整條23條排除。
因此,住宅區建築物之有效日照檢討,應該要直接獨立出來一個法條,才能會清楚判讀。
KYCC 寫:請問,冬至日終日陰影區,不可以壓到別人基地,還是不可以壓到別人建物?
冬至日照檢討陰影線,不得超出基地境界線
某開業建築師回答我 : 目前沒在檢討(確實是這樣,建照沒一個檢討的!)
頂多就是自己是後建的,閃別人的終日陰影區!
那一定不是在北部開業,或是經驗少的建築師,事務所在台北縣市的執照案10年來每案都檢討
真的是這樣嗎? 很怪~
法規都有規定了,不檢討當然怪
那區位在南邊的基地,且又東西向,就絕對不能靠著北邊境界線蓋?
是的
目前暫時不知道怎回答陳情的民眾,唉~ 拖~等著被罵的份而已~
KYCC 寫:謝謝兩位大大的指教,受教了!
確實不是在北部的縣市!
再請問:3. 7樓或21米以上要檢討 ---- 那,以下的就不用檢討?
因為目前手上被complain的對象是"農舍"!
農地那麼大一塊,建蔽率那麼低,他老兄就愛靠著北邊境界線蓋....
然後,也真沒一個案子檢討過....就這樣蓋好了,使照也發了....
解釋令那本不知道查不查的到依據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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